提示:若有需要委托本律师处理相关诉讼法律事务的,请务必仔细阅读此收费标准,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理民商事案件

第三章  代理劳动争议案件

第四章  代理刑事案件

第五章  代理行政、国家赔偿案件

第六章  代理执行案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收费依据】  本标准根据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5]203,以及本律师所在律所规定,结合本律师自身价值而制定。凡通过本律师与本律师所在律所签订委托合同,并由律所指派本律师作为代理人的,适用此标准。

第二条【委托手续】  所有委托事项均按法律规定由委托人与本律师所在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指派本律师代理后开展,律所将按合同约定及委托人要求开具相应金额正规发票。

第三条【收费因素】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及非诉事项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律师工作所需耗费时间所承担的风险等因素确定代理费用。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照标的额分段累计收费。既涉及财产关系又有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请求的案件,在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标准基础之上酌情增加代理费。涉外案件在一般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60%

第四条【异地代理】  办理异地案件或其他异地委托事项在本标准一般规定基础上加收10%的代理费用。异地为杭州、嘉兴、湖州、绍兴、宁波地区以外。

    办理异地案件或其他异地委托事项需要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差旅费由委托方承担,该费用可以协商固定数额包干使用,也可以约定预支差旅费,待委托结束后多退少补

第五条【收费方式】  委托人可以与本律师商定收费方式,但须经本律师所在律所同意。收费方式包括事前一次性收费,事后一次性收费,分阶段收费,全风险收费,部分风险收费,具体适用见本标准附则。

第六条【其他费用】  本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不代付应由委托人自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等费用


第二章  代理民商事案件

第七条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包括特别程序案件)5000-50000/件。

第八条  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根据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A

收费比例

速算

A≤10万

8%

不低于5000元

10万

6%

8000+超过10万部分×6%

50万

5%

32000+超过50万部分×5%

100万

4%

57000+超过100万部分×4%

500万

3%

217000+超过500万部分×3%

1000万

2%

367000+超过1000万部分×2%

A>10000万

1%

2167000元+超过10000万部分×1%

第九条  代理人身损害索赔案件,追索劳务报酬案件,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或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起诉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以第八条所述标准为基础,按五折收取费用。

第十条  代理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房屋确权纠纷等房产纠纷案件按照基础收费+比例收费的收费方式执行。具体如下:

基础收费

比例收费

8000

房产估值×1%

    例: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律师费用为8000+1000000×1%=18000元。

第十一条  代理二审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减半收取

第十二条  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减半收取,但不低于3000元。

第十三条  代理再审(申诉)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减半收取,但不低于5000元。


第三章  代理劳动争议案件

第十四条  代理劳动仲裁、诉讼案件参照第二章代理民商事案件收费标准。

第十五  未代理劳动仲裁而代理一审诉讼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正常标准收费曾代理劳动仲裁的诉讼案件,一审代理费按一审正常标准收费80%收取但不低于5000


第四章  代理刑事案件

第十六  代理刑事案件根据不同阶段收费,具体如下:

侦查阶段:5000-8000

审查起诉阶段:6000-10000

一审审判阶段:8000-25000

    若涉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上述标准上限的5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

第十七条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者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涉及财产赔偿的可以参考第八条有关财产的民商事案件收费标准


第五章  代理行政国家赔偿案件

第十八条  代理行政、国家赔偿案件按照下列情况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8000-50000/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并不低于8000


第六章  代理执行案件

第十九  执行案件参照第二章代理民商事案件收费标准。曾代理诉讼或仲裁案的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收费方式含义及适用如下:

        (一)事前一次性收费:委托时约定固定代理费用,委托事项开展前支付。为一般收费方式,适用于所有委托事项;

        (二)事后一次性收费:委托时约定固定代理费用,委托事项结束后由委托人支付。适用于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人身损害等已经致使委托人经济困难并且胜诉可能性较大的案件。

(三)分阶段收费:按照委托事项的进程支付委托时约定的固定金额的代理费,委托事项因客观情况或协商终止的,未完成进程的代理费不再支付。适用于委托事项较为复杂且可以拆分或委托人资金暂时较为紧张的情况。

(四)全风险收费:委托时约定诉讼案件胜诉后或者委托事项具有成效后,按委托时约定的固定金额或所得款项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代理费的方式,仅适用于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办案难度较大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风险收费代理费总额根据具体情况在标的额10%-30%之间确定,一般标的额越大,比例越小。采用风险收费的民商事案件,执行阶段不再另外收费。请求给付或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按照相关规定不实行风险收费。

         (五)部分风险收费:委托时约定事先支付部分固定金额的代理费,诉讼案件胜诉后或者委托事项具有成效后,按委托时约定的固定金额或所得款项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代理费的方式,适用于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固定金额收费为5000-50000元,风险收费部分风险比例为标的额5%-15%之间。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可以约定全阶段委托,即包含一审、二审、执行等所有阶段或刑事案件所有阶段按固定金额收费,收费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中的“以下”、“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自201941日起实行,本律师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