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缴纳

 

(一)缴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未缴纳的处理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缴纳费率

原则: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依据: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

杭州地区缴纳费率:

杭州市区范围内企业一类行业 0.5% ,二类行业 0.8% ,三类行业 1.2% 。五县(市)企业一类行业 0.7% ,二类行业 1.0% ,三类行业 1.4% 


(四)缴纳流程

    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先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参保审核: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营业执照、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参保单位和职工基本情况表、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工资发放明细表、会计年报等与工伤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对用人单位填写的各类表格逐项进行审核。

    资料录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用人单位报送的基础信息软盘及打印样表录入微机,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建立基础档案资料。

    核定保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然后乘以用人单位的当期缴费基数(即: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之积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数额。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用人单位职工人数之积为当期缴费基数。

    参保缴费:用人单位根据征缴科开具的《单位工伤保险缴款缴费单》,采取直接到市工伤保险局缴纳、到开户银行缴纳或委托银行托收等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即形成了工伤保险参保关系,待遇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

 

二、工伤认定

(一)申请人

1、用人单位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二)申请时间

1、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1年内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三)认定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保险待遇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一到四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2.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浙江省):

五级支付30个月;

六级支付25个月。

(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B.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浙江省):

五级支付30个月;

六级支付25个月。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支付10个月;

八级支付7个月;

九级支付4个月;

十级支付2个月。

4.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支付10个月;

八级支付7个月;

九级支付4个月;

十级支付2个月。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按每满一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倍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224565元)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1)标准为: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2)供养亲属范围:

A.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B.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C.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D.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A.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B.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C.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D.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E.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F.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G.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4)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A.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B.就业或参军的;

C.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D.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E.死亡的。 


(五)单位应支付事项

1.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